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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阮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被告阮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卢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