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梅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汪明霞与黄勤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霞,黄勤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梅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汪明霞,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黄勤国,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闽清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8、29层。代码:85440575—7。负责人王国平,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霞与被告黄勤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汪明霞负担。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