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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168号杨洪军、赵忠花申请执行张国庆、李相林、张锦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洪军、赵忠花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7016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庆、李相林、张锦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军、赵忠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国庆、李相林、张锦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11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庆、李相林、张锦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军、赵忠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边洪镇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