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桂林银海毛巾厂与秦玉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银海毛巾厂,秦玉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桂林银海毛巾厂,住址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路一巷3号。法定代表人陈祖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唐崛、丘火德,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玉屏。本院在审理原原告桂林银海毛巾厂与被告秦玉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银海毛巾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孔繁才审判员 阳志斌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付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