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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33号申请人: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917213-8)。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坡塘。法定代表人:陈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站立,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宁波龙嘉摩托车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申请人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0938312的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0月10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龙嘉摩托车有限公司、收款人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