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三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河北中月橡胶有限公司与陈爱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月橡胶有限公司,陈爱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244号原告河北中月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平,总经理。被告陈爱红,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月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中月橡胶有限公司于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中月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元,由原告河北中月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薄彦光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齐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