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段某丙与季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32号原告:段某,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季某,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