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段某丙与季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32号原告:段某,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季某,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