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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好为由,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