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诸商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浙江××门××有限公司、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浙江××门××有限公司,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71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冯某某。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法定代表人:斯某某。被告:斯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斯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所涉债权债务正由政府部门清理、协调处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楼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