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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缠其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缠其,胡恩绵,刘永华,刘鹏,刘君,李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刘缠其。申请执行人胡恩绵,职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永华,职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鹏,职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君,职住同上。被执行人李甲文,身份证号码(610111194702222019)。申请执行人刘缠其等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甲文给付其案款225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甲文已将案件款22595元交付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