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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仲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业怀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怀,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仲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业怀。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本院在执行王业怀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1)382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12229.53元。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2229.53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2229.53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仲执字第55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杨 波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栗德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