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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滨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滨民初字第54号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仲宇、邓晓红。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华。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诉的要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寿金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