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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李某某,女,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邓某某,男,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元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羽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