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李某某,女,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邓某某,男,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元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羽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