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闫振荣与王广臣、王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荣,王广臣,王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518号原告闫振荣,男,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广臣,男,55岁,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学涛,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荣与被告王广臣、被告王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振荣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闫振荣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