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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王印华与李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印华;李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枣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王印华,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村民,现住枣强县。被告李中秋,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村民,现住本村。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印华诉被告李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自我处多次购买沙石料,累计欠我货款18770元,并于2010年元月20日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归还欠款2950元,余款1582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82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中秋拖欠原告王印华货款15820元,当庭给付10000元,余款5820元于2012年8月9日以前给付,如果未在2012年8月9日前给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罚息;二、其他无争执。诉讼费98元,由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178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谷树梅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