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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朗凯房屋中介服务部与杨维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朗凯房屋中介服务部,杨维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017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朗凯房屋中介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雅居乐门面房。负责人柳桃,系该服务部经理。被告杨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朗凯房屋中介服务部与被告杨维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朗凯房屋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