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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老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与于东权、张建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于东权,张建红,张新建,文雅静,刘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345号。代表人:白松寿,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聪宪,该信用社信贷员。被告:于东权,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住洛阳市廛河区。被告:张建红,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住洛阳市廛河区。被告:张新建,男,汉族,1970年7月2日,住洛阳市廛河区。被告:文雅静,女,汉族,1982年7月14日,住洛阳市廛河区。被告:刘萍,女,汉族,1979年4月23日,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用社诉被告于东权、张建红、张新建、文雅静、刘萍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丽景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