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2)清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刘某某,韦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惠某某,男,汉族,清涧县宽州镇南武家沟村,村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清涧县玉家河乡刘家畔村,村民。被告韦某某,女,汉族,清涧县玉家河乡刘家畔村,村民,现住清涧县宽州镇南武家沟村,系被告刘某某之妻。本院受理的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惠某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