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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戴国范与洪焕虹、陈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国范,洪焕虹,陈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7号原告:戴国范,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洪焕虹,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平波,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国范诉被告洪焕虹、陈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国范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国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国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戴国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