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0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文丽与被执行人董保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丽,董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181-3号申请执行人宋文丽,女。被执行人董保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保林名下银行存款叁佰贰拾元整(3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亦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