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白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沈锡钦与胡洪春、黄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锡钦,胡洪春,黄维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白民初字第371号原审原告沈锡钦。原审被告胡洪春。原审被告黄维民。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审原告沈锡钦与原审被告胡洪春、黄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沈锡钦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沈锡钦以债权尚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沈锡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审原告沈锡钦负担。审判长 何光炽审判员 王慕蓉审判员 刘红斌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