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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白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沈锡钦与胡洪春、黄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锡钦,胡洪春,黄维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白民初字第371号原审原告沈锡钦。原审被告胡洪春。原审被告黄维民。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审原告沈锡钦与原审被告胡洪春、黄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沈锡钦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沈锡钦以债权尚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沈锡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审原告沈锡钦负担。审判长  何光炽审判员  王慕蓉审判员  刘红斌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