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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君达与郁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达,郁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9号原告:吴君达,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国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君达诉被告郁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君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