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泰州旺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吉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旺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吉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泰州旺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吉星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旺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吉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旺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福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