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百泉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百泉制药有限公司,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百泉制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1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名下银行存款贰仟捌佰元整(2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亦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