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贵萍、刘小林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贵萍,刘小林,姚泉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262182)。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中央大厦南202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209227351),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萍,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告:刘小林,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姚泉丰,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贵萍、刘小林、姚泉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