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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立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崇文与孙宗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崇文,孙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立保字第136号申请人张崇文。被申请人孙宗义。申请人张崇文与被申请人孙宗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宗义所有的鲁Q×××××号重型货车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宗义所有的鲁Q×××××号重型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记员陈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