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蓝田县普化镇马楼村三组与柳安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普化镇马楼村三组,柳安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蓝田县普化镇马楼村三组,住所地:本县普化镇马楼村。负责人马黎涛,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安宁,男,194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蓝田县普化镇马楼村三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武,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普化镇马楼村三组与被告柳安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普化镇马楼村三组于2012年2月9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普化镇马楼村三组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普化镇马楼村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蓝田县普化镇马楼村三组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牛富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