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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锋与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郑汉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郑汉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5号原告:陈锋,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河南省襄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德昭,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鲁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汉如,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与被告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郑汉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陈锋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