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锋与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郑汉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郑汉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5号原告:陈锋,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河南省襄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德昭,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鲁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汉如,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与被告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郑汉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陈锋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