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詹某、曾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曾某,张某,于某,许某,温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2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波,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邓永、孙静,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曾某、张某、于某、许某、温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曾某、张某、于某、许某、温某及辩护人周波、邓永、孙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罗湖区雅园宾馆5楼查获一赌场,赌场大厅设有两张桌球台及五台“老虎机”,大厅尽头有两个暗房,一为赌场内有赌台三张,一张是十二人座的电动摇骰子机,以赌大小、猜点数的方式用人民币通过电脑上分进行赌博,一张是十二人座的六合彩号码球似的电动吹球机,一张为手动摇骰子,赌大小、猜点数的赌台。抓获赌场工作人员被告人詹某、曾某、张某、温某、许某、于某,参赌人员朱某强等十二人,共缴获赌资人民币83200元。经查,该赌场于9月份开始营业。被告人詹某、曾某为赌场经理,负责给赌客派烟、派水、给工作人员发工资及维护赌场秩序;被告人张某负责以一元钱一分给赌客在电动摇骰子机收款上分及销分付款;被告人温某负责在雅园宾馆楼下持对讲机看风;被告人许某负责做饭、看门及维修赌博机;被告人于某负责给赌客在赌博机收款上分、销分付款。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赌具、户籍资料、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詹某、曾某、张某、于某、许某、温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曾某、张某、于某、许某、温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被告人詹某、曾某、张某、于某、许某、温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被告人詹某、曾某、张某、于某、许某、温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詹某、于某的辩护人均辨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詹某、曾某、张某、于某、许某、温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曾某、张某、于某、许某、温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詹某、曾某、张某、于某、许某、温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于某、许某、温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詹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詹某、曾某、张某、于某、许某、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4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4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缴获的赌资人民币8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