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建国、谭富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建国,谭富斌,莫建武,曾春梅,曾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胡建国。被执行人谭富斌。被执行人莫建武。被执行人曾春梅。被执行人曾春芝。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建国、谭富斌、莫建武、曾春梅、曾春芝银行存款7566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756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胡建国、谭富斌、莫建武、曾春梅、曾春芝应当承担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1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