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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牡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20-05-14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闫某,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马国胜,男,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国胜,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0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由于我与被告的脾气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被告给我结婚的目的是看上我的工作和钱,每到月底领工资时,他都花言巧语让我回他家住,我把工资给他后,他立马就赶我走,让我回娘家住。他的脾气很暴躁,动不动就打骂我。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很好,我没有打骂过原告,我不同意与原告闫某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至今已共同生活1年有余,虽说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这也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难免的。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一年多以来的夫妻情义,原、被告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玉山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