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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凡,翟永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朱凡,西安市灞桥区电子信息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朱宏涛,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朱凡之父。被执行人翟永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18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翟永钢向申请执行人朱凡支付案件款1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1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