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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高攀与张艾堂、张敏、陈玉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攀,张艾堂,张敏,陈玉珍,高攀,张艾堂,张敏,陈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高攀,男。被执行人张艾堂,男。被执行人张敏,男。被执行人陈玉珍。高攀与张艾堂、张敏、陈玉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31日,高攀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