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平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与无锡春天纺织礼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商初字第22号原告:嘉兴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永兴路南侧(平湖市永康印刷厂东幢)。法定代表人:陶建红。委托代理人:富建国。被告:无锡春天纺织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菊明。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兴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春天纺织礼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