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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港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港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7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人民北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G3477738-3.负责人李远胜。委托代理人林琳,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欢,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港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RMC,17/FWORLDTRUSTTAOER,50STANLEYST,CENTRAL,HONGKONG.法定代表人乔秀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诉港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以深仲涉外受字(2012)第17号受理,现深圳仲裁委员会委托我院对港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港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宝华楼地面层2××号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9995352.99元为限。二、具体查封期限及内容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饶 弢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春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