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红苗与徐百辉、陆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苗,徐百辉,陆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马红苗,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慈溪托鑫塑料制品厂员工,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百辉,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陆丰荣,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马红苗诉徐百辉、陆丰荣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商初字第515号一案中,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徐百辉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西洋寺村泥桥路33号二间三层房屋后,查明徐百辉、陆丰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徐百辉、陆丰荣长期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徐百辉、陆丰荣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马红苗人民币8906.4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童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