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相友与青岛银浩物流有限公司、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友,青岛银浩物流有限公司,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王相友,男,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青岛银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周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全,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杰,男,33岁,现住青岛银浩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相友诉被告青岛银浩物流有限公司、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长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