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二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州市大功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大功商贸有限公司,何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555号原告深州市大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茂,该公司经理。被告何城,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深州镇西木左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大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大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连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