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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091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江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