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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飞与李二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李二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蒙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李飞,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二柱,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飞诉被告李二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飞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振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