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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夏仁萍诉吴瀚、成都玉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仁萍,吴瀚,成都玉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夏仁萍。委托代理人李壮。被告吴瀚。被告成都玉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清清,成都玉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走马街**号友谊*座*****楼。法定代表人廖晓东,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原告夏仁萍诉被告吴瀚、成都玉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仁萍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仁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仁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夏仁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