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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沈文光与楼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光,楼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22号原告沈文光。委托代理人徐向明、梅晓平。被告楼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光与被告楼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6元减半交纳568元,由原告沈文光负担。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