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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尹安生与冯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安生,冯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231-2号申请执行人尹安生,男,生于1952年8月1日,汉族,宝鸡市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退职工,住本市金台区上马营东一小区31栋4门7号。被执行人冯玉玲,女,生于1966年1月28日,汉族,宝鸡工务段东站车间四工区职工,住本市金台区上马营东一小区29栋1门10号。本院在执行尹安生与冯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安生于201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因冯玉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冯玉玲工资账户,于2011年8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冯玉玲有可执行财产,尹安生请求恢复执行。现本院已执行冯玉玲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利息857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胡耀华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