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仕均与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均,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74号原告:杨仕均(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603273676),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高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组织机构代码:14427023-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算山村。代表人:谢裕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均与被告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仕均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仕均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均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仕均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