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山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山阳县石家沟采石场诉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山阳县石家沟采石场,住所地山阳县法官乡法官村。委托代理人侯衍松,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线街39号。委托代理人袁凯,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阳县石家沟采石场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山阳县石家沟采石场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山阳县石家沟采石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阳县石家沟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山阳县石家沟采石场负担。审判员  杨春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乐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