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被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雷廷贤,系被告之父。委托代理人雷列侠,系被告之妹。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时常争吵、打架,故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关系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2月2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初两人即外出打工,关系较好。2004年10月22日双方生有一子取名张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经常在外打工,被告有时携子在娘家居住,双方有时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感情出现隔阂。2011年11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己诉,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仍很好,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原、被告意见分歧,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有一子,已建立起较稳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出现感情纠纷,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只要各自改正不足之处,原、被告之夫妻关系还有和好可能。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