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兴付与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付,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73号原告:陈兴付(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6007094435),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组织机构代码:14427023-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算山村。代表人:谢裕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付与被告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高塘砖瓦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付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陈兴付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