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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照鹏、卓福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照鹏,卓福生,张静梅,张汉,杨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李照鹏。被执行人卓福生。被执行人张静梅。被执行人张汉。被执行人杨远东。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照鹏、卓福生、张静梅、张汉、杨远东银行存款6817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6817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照鹏、卓福生、张静梅、张汉、杨远东应当承担4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1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