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刑终字第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储翔飞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储翔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刑终字第03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储翔飞,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东角湖监区党委书记、副监区长,家住九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储翔飞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望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储翔飞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行政、生产经营、财务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私营业主、本单位职工等8人贿赂的购物卡、物品及人民币等折合人民币159900元、港币70000元、美元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7年至2009年间,捷克水晶灯饰配件厂负责人吴某挺与安徽省九成五艺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水晶工艺品加工合同。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储翔飞在水晶工艺品加工业务上的关照,2007年春节后及2007年6月份的一天,吴某挺先后在被告人储翔飞的办公室和九成黄湖监区送给被告人储翔飞美元2000元、港币20000元;2008年春节前及2008年6、7月份的一天,吴某挺先后在九成监狱宾馆和浦江国际大酒店,送给被告人储翔飞价值8500元女式貂皮大衣一件、人民币5700元;2009年3月份的一天,吴某挺在浦江国际大酒店,送给被告人储翔飞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储翔飞均予以收受。2、2007年至2009年间,吴某梧与安徽省九成五艺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水晶工艺品加工合同。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储翔飞在水晶工艺品加工业务上的关照,2007年7月份的一天,吴某梧和吴某挺商量共同出资为被告人储翔飞购买一部二手车,吴某梧出资40000元,吴某挺出资20000元。2008年5月,吴某梧开车来到九成,在车上送给被告人储翔飞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储翔飞收受后用于购车;吴某梧还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望江县城三号路钻石名典KTV歌厅送给被告人储翔飞港币50000元(折合人民币43679元),被告人储翔飞予以收受。3、2007年至2008年间,楼某志与安徽省九成五艺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水晶工艺品加工合同。楼某志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储翔飞在水晶工艺品加工业务上的关照,于2007年春节期间,在黄湖监区八队宿舍,送给被告人储翔飞人民币10000元,并委托本公司职工金师傅于2007年的一天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3700元的大阳牌摩托车送给被告人储翔飞,被告人储翔飞均予以收受。4、2003年至2007年间,赵某铭在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黄湖监区做锡箔加工业务,在2007年与安徽省九成五艺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锡箔加工合同。赵某铭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储翔飞在锡箔加工业务上的关照,于2007年元月份,送给被告人储翔飞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储翔飞予以收受。5、2007年至2011年间,陶某在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黄湖监区做煤炭、沙石料、部分厂房工程业务。陶某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储翔飞在各项业务上的关照,于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到安庆市立医院以看望被告人储翔飞生病的父亲为名,送给被告人储翔飞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储翔飞予以收受。6、2008年至2011年间,陈某龙与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东角湖监区做缝纫机业务。陈某龙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储翔飞在业务上的关照,于2011年春节期间,在安庆惠园饭店接待被告人储翔飞时,送给被告人储翔飞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金华联购物卡,被告人储翔飞予以收受。7、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东角湖监区四分监区指导员孙某文为能得到被告人储翔飞的关照,于2009年7月份的一天,到被告人储翔飞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储翔飞人民币2000元,并于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各送给被告人储翔飞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储翔飞均予以收受。8、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东角湖监区一中队中队长熊某强为能得到被告人储翔飞的关照,于2010年元月份,到被告人储翔飞家送给被告人储翔飞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储翔飞予以收受。案发后,被告人储翔飞家属向检察机关退款234673元,扣押在案美元2000元、港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储翔飞的供述;证人吴某挺、吴某梧、徐某芳、陈某龙、赵某铭、楼某志、陶某、孙某文、熊某强的证言,证人鲁某红的证言;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任职通知、证明、党委会议记录;加工合同书、协议书、会计凭证等;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般缴款书,领条;检察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破案经过;望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给论书;储翔飞的举报材料、检察机关出具的举报材料核查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储翔飞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储翔飞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黄湖监区和东角湖监区党委书记、副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159900元、港币70000元、美元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储翔飞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且积极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储翔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03579元、美元2000元、港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储翔飞不服以其主动向侦查机关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情节;收受吴某挺的女式貂皮大衣价值缺乏确定性,收其人民帀5700元吃喜钱不应定受贿,收其人民币50000元属借款不应定受贿;收受陶某、陈某龙、孙某文、熊某强的钱款属人情来往,不应定受贿;虽收受了吴某挺、吴某梧等人送的钱,但认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利的证据不够充分,希望二审法院查清后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储翔飞于2006年元月至2009年6月任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黄湖监区党委副书记、副监区长、安徽省九成五艺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至案发任东角湖监区党委副书记、书记、副监区长。被告人储翔飞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行政、生产经营、财务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私营业主、本单位职工等8人贿赂的购物卡、物品及人民币等折合人民币159900元、港币70000元、美元2000元。储翔飞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且积极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被告人在二审期间就本案的事实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储翔飞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59900元、港币70000元、美元2000元,其行为己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立功表现,原审己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储翔飞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耐心细致思想工作后,向办案人员交代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吴某挺、吴某梧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只能认定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尚不具备自首情节,故其称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上诉人储翔飞其它上诉理由在原审庭审中己有陈述、原审判决依据事实和证据分别予以驳回,本院审查后认为是恰当的,故其它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祖琴审判员 方国松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於笑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