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龙思兰与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思兰,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龙思兰。委托代理人:代永明。委托代理人:石炎林。被告: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克勤。委托代理人:徐万铭。本院在原告龙思兰诉被告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思兰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龙思兰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钰婷 微信公众号“”